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用人单位经常因此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同意这种变更。双方矛盾因此产生,由此而导致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工作地点的变动,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作出调整呢?
案件分享
案例一:吴某与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
原告吴某2013年入职南京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2019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由原办公地点整体搬迁至另一地址。包括吴某在内的部分员工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厂址上班。2019年3月11日,该公司发布搬迁通知、公告,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厂区将整体搬迁,食宿更加便利、每人奖励500元搬迁奖励,交通补贴每月增加100元,要求员工返岗正常工作。2019年3月15日,公司向吴某发出《督促回岗通知》,告知吴某于2019年3月18日8:30到生产主管处报道,逾期未报到将解除劳动合同。吴某未按要求报到后,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吴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57192元。
裁判观点
南京某公司拟将厂区整体迁移,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不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并非滥用用工权利可以为难劳动者的行为。厂区迁移后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但搬迁距离并不遥远,公司也承诺增发交通补助,总体而言,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同时,争议发生后,双方均应当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吴某不愿意调整工作地点,可以提出相关诉求,但其自身仍然负有继续遵守规章制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吴某在公司的再三催告下,仍然拒绝返回原岗位工作,已经构成旷工,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并且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故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违法之处,因此对吴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刘某与某化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
刘某1987年入职某化工公司,2017年2月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化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西安市莲湖区,若化工公司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向刘军明示,本合同继续有效。2021年化工公司依据政府相关文件精神需从西安市莲湖区迁建至陕西省渭南市某县的工业园区,刘某因家庭原因无法前往新址办公,化工公司称可以给刘某办理内退手续并按月支付工资1800元,刘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2021年4月8日刘某再未去上班,但化工公司自行从2021年5月起按月支付刘某内退工资1800元。刘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7日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6万余元。
裁判观点: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化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且公司旧址与新址距离较远为由,支持了刘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23万余元。判决后,化工公司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解读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调整工作地点属于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的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这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发展也有助于稳固劳动关系。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在对工作地点作出调整时,需要综合各方面考虑其合理、合法性。
首先,应考虑调整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作地点调整合同性的判断一般基于调整地点的距离、生活、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同时,这种调整应该是客观的,是公司对于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有利调整。
其次,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对劳动者的生活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案例二中的异地搬迁,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在两个城市,这种调整会打破劳动者几十年来稳定的工作与生活状态,对他的工作与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类似劳动争议纠纷时,会综合判断企业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企业正常行使自主用工权,从而判定是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地点和岗位的调整是合理的,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的困难,则用人单位的调整不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但若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岗位,给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造成了实质影响,则该行为已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的因素,也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条件。建议用人单位在需要进行工作地点调整时,首先应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尽量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完成调整,如果未能协商一致,也应在充分考虑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础上行使用工自主权来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地点的调整。同时,劳动者也应多理解用人单位的发展需求,在充分了解并保证自身权益的情况下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