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日常生活消费需求的多样化,众多集购物、亲子、美食等一站式、体验式服务的商业综合体日渐融入人们的生活,美容、美容、健身、早教、游乐场更是推出了花样繁多的充值会员卡。对于消费者而言,少量储值成为会员换取长期的优惠;对于商户而言,充值不仅充实了现金流,还长期锁定了客流。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又众多的商户悄然关门或卷款“跑路”。那么在商铺提前离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否向商场主张赔偿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商场的经营模式。商场的主要经营模式分为:自营、联营和租赁。自营模式是指商场自己组织货源和采购、自己销售,此时商场即商铺,商铺一旦出现问题商场理应共同向消费者承担责任;联营模式是商场与一些商铺联合经营、共享收益,商场直接参与商铺的经营管理,并且参与商铺经营收益的分配,即商场参与商铺的运营和分成。请注意这个“经营管理”的界定,如果商场仅是对商铺有物业上的管理,以及为了商场品牌维护等原因,限定商铺的营业时间,统一制作店招,参加商场组织的广宣活动等,这不属于参与商铺经营管理的行为。此时商场作为经营主体之一,也需要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租赁模式,商场与商铺签订租赁柜台、店铺合同,由商户自行采购货物并销售。此中模式下,商铺提前撤场,消费者可否要求商场先行赔付值得商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那么商场内独立品牌商铺是否属于租赁柜台?商铺租期未满提前撤场是否可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呢?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上述问题认知不一。
(一)判令商场承担责任的情形
1.出租者与商户虽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但出租者对收银、物业、营业数据、优惠活动等进行统一管理,租赁柜台”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出租者向商户收取的租金,实质上是与商户共同分享销售利润。出租者负有保证商户在租赁柜台期间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商户在此期间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租者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商户在租赁合同未期满时,便自行撤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出租者应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2019)鲁01民终12161号
2.商户在出租人经营管理的家居广场设立了“美斯塔衣柜”柜台,出租人称其与商户签订的是长期租赁合同,但并未就此提交合同书面文本,无法知晓其中约定的具体内容,又结合出租人陈述的商户所承租的商铺与其他商铺相互独立,每个商户之间均为隔断封闭经营等内容,可以证明该商铺租赁也符合柜台租赁的特征。目前,因该柜台已撤除而实际停止营业,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消费者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上述柜台出租者赔偿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19)川民申5186号]
(二)判令商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消费者就培训事宜(包括课时、合同总价款等)单独与商户协商约定,消费者直接向商户支付合同款项,商户以自己名义出具收款凭证,可以认定商户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其与出租者之间系商铺租赁合同关系,商场运营方作为出租方的授权管理方,两家公司均未直接参与并影响商户的经营管理,收取商铺运营收益,故本案不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情形。[(2016)粤0303民初6450号]
2.从商户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商户与出租者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自行装修、负担水电费等事实可知,商户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仅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和房屋管理费,并不上缴收益,因此,其与商户之间的商铺租赁关系当属房屋租赁关系,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中的柜台租赁关系,故本案纠纷不适用该规定,出租方不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6)辽02民终01989号]
3.出租方与商户订立的《商铺租赁合同》与柜台租赁合同不同,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仅向商户提供场地,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具有支配和控制权,亦不参与经营,不属于柜台租赁合同范畴,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来认定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津01民终1120号]
4.第一,商户系独立法人,消费者系向商户购买了畅游卡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消费者自认其与出租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交易往来,消费者与出租方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第二,出租方将上述场地出租给吴善良,商户在上述场地进行实际经营,该场地本身规模较大,有独立的门面及装修,并非临时的摊位而属于较为固定的经营场所,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中约定的展销会或者租赁柜台的情形。[(2016)京03民终493号]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法院认定商场是否担责,主要在于区分商铺与商场之间的运营关系,而未过多地关注租期是否届满。在如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中,大都系独立的法人主体与商场签署租赁合同,在商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商铺之间仅系单纯的租赁关系,商户有合法的品牌授权或独立经营资格,且商户均自主经营、独立收银的情况下,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主张商场承担责任难以得到支持。
在实际消费过程中,作为消费者需要了解经营者的资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要求与商户签署书面的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有效期、地点、服务内容、退、转卡条件等,在支付相应费用时确保收款人身份的合法性,一旦出现纠纷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