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场即商铺?消费者如何维权

商场即商铺?消费者如何维权

  时间: 2023-03-24      454     分享:

伴随着日常生活消费需求的多样化,众多购物、亲子、美食等一站式、体验式服务的商业综合体日渐融入人们的生活,美容、美容、健身、早教、游乐场更是推出了花样繁多的充值会员卡。对于消费者而言,少量储值成为会员换取长期的优惠;对于商户而言,充值不仅充实了现金流,还长期锁定了客流。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又众多的商户悄然关门或卷款“跑路”。那么在商提前离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否向商场主张赔偿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商场的经营模式。商场的主要经营模式分为自营联营和租赁自营模式是指商场自己组织货源和采购、自己销售,此时商场即商铺,商铺一旦出现问题商场理应共同向消费者承担责任;联营模式商场与一些商铺联合经营、共享收益,商场直接参与商铺的经营管理,并且参与商铺经营收益的分配,即商场参与商铺的运营和分成。请注意这个“经营管理”的界定,如果商场仅是对商铺有物业上的管理,以及为了商场品牌维护等原因,限定商铺的营业时间,统一制作店招,参加商场组织的广宣活动等,这不属于参与商铺经营管理的行为。此时商场作为经营主体之一,也需要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租赁模式,商场与商签订租赁柜台、店铺合同,由商户自行采购货物并销售。此中模式下商铺提前撤场,消费者可否要求商场先行赔付值得商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那么商场内独立品牌商铺是否属于租赁柜台?商铺租期未满提前撤场是否可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呢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上述问题认知不一。

)判令商场承担责任的情形

1.出租者与商户虽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但出租者对收银、物业、营业数据、优惠活动等进行统一管理,租赁柜台”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出租者向商户收取的租金,实质上是与商户共同分享销售利润。出租者负有保证商户在租赁柜台期间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商户在此期间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租者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商户在租赁合同未期满时,便自行撤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出租者应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2019)鲁01民终12161号

2.商户在出租人经营管理的家居广场设立了“美斯塔衣柜”柜台,出租人称其与商户签订的是长期租赁合同,但并未就此提交合同书面文本,无法知晓其中约定的具体内容,又结合出租人陈述的商户所承租的商铺与其他商铺相互独立,每个商户之间均为隔断封闭经营等内容,可以证明该商铺租赁也符合柜台租赁的特征。目前,因该柜台已撤除而实际停止营业,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消费者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上述柜台出租者赔偿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19)川民申5186号]

(二)判令商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消费者就培训事宜(包括课时、合同总价款等)单独与商户协商约定,消费者直接向商户支付合同款项,商户以自己名义出具收款凭证,可以认定商户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其与出租者之间系商铺租赁合同关系,商场运营方作为出租方的授权管理方,两家公司均未直接参与并影响商户的经营管理,收取商铺运营收益,故本案不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情形。[(2016)粤0303民初6450号]

2.从商户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商户与出租者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自行装修、负担水电费等事实可知,商户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仅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和房屋管理费,并不上缴收益,因此,其与商户之间的商铺租赁关系当属房屋租赁关系,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中的柜台租赁关系,故本案纠纷不适用该规定,出租方不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6)辽02民终01989号]

3.出租方与商户订立的《商铺租赁合同》与柜台租赁合同不同,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仅向商户提供场地,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具有支配和控制权,亦不参与经营,不属于柜台租赁合同范畴,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来认定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津01民终1120号]

4.第一,商户系独立法人,消费者系向商户购买了畅游卡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消费者自认其与出租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交易往来,消费者与出租方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第二,出租方将上述场地出租给吴善良,商户在上述场地进行实际经营,该场地本身规模较大,有独立的门面及装修,并非临时的摊位而属于较为固定的经营场所,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中约定的展销会或者租赁柜台的情形。[(2016)京03民终493号]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法院认定商场是否担责,主要在于区分商铺与商场之间的运营关系,而未过多地关注租期是否届满。在如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中,大都系独立的法人主体与商场签署租赁合同,在商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商铺之间仅系单纯的租赁关系,商户有合法的品牌授权或独立经营资格,且商户均自主经营、独立收银的情况下,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主张商场承担责任难以得到支持。

在实际消费过程中,作为消费者需要了解经营者的资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要求与商户签署书面的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有效期、地点、服务内容、退、转卡条件等,在支付相应费用时确保收款人身份的合法性,一旦出现纠纷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一篇:宣齐公益-于健章律师走进社区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座

下一篇: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