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企业交房问题的大量增加,作为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从签订合同到交房可能需要几年时间,购房者在承担银行贷款及利息的情况下,却无法保障买卖合同的权利。那么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购房者如何维护权益。
购房者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项、利息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损失。
关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从合同内容来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支付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银行将购房者所贷款项直接支付给开发商实际用款。购房者并不支配购房贷款,但需偿付贷款本息。如果购房合同正常履行,购房者取得房屋,权利义务亦可保持平衡。但开发商不交房致使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在购房者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同时要求解除与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按揭贷款虽为独立合同,但是其履行基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可以起诉解除按揭合同。购房者可以在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一并起诉解除与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因此,购房者在起诉解除买卖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偿还首付款及利息,在起诉解除按揭合同同时,银行偿还已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并由开发商向银行偿还银行提供的购房款。但关于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已经向银行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通过同时解除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可以避免购房者的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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