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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排除诉权之法律分析

  时间: 2023-01-30      231     分享:

A置业公司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A置业公司名下项目建设,借款金额1.5亿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同日,A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发放的借款1.5亿元,张某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均约定同主合同。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各方共同在公证处对上述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向A置业公司发放贷款1.5亿元,用于该公司名下项目建设。后A置业公司名下该项目因违建被拆除,A置业公司申请破产,法院裁定该公司破产清算。

银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等保证人。

张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合同中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1.5亿元《抵押合同》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免除抵押担保责任及个人保证担保责任。

某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解除张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免除张某抵押担保责任及个人保证担保责任。

某仲裁委员会观点

某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

其一、案涉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

其二、本案仲裁管辖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其三、本案仲裁管辖符合《公证法》的规定。

1、公证机构只是证明机构,并无裁判功能。如果当事人在履行赋强公证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该允许当事人提请诉讼或仲裁。

2、赋强公证的目的和功能并非为解决争议,而在于预防纠纷。该制度认可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解决纠纷的同时,鼓励其选择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预防纠纷。

其四、本案仲裁管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1、赋强公证执行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

2、人民法院未全部排除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对“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并未排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诉权。

3、2018年公证法司法解释给予债务人对赋强公证债权文书诉讼救济的权利。

2018年公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依据相关情形,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其五、案涉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故仲裁排除诉讼。

综上,银行提出的仲裁委对本案无管辖权的观点,仲裁庭不予支持。

笔者观点:

某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无权仲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不可诉性。

第一,《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处的救济对象是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外的其他公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从本质上源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不起诉合意”,具有不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随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作出,即在法律上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争议已经解决,债权人已获取执行依据,可以强制执行,即便此时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也不具有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解决争议的权利,而需要先将作为执行依据的效力排除,方可将双方之间的争议恢复到未解决的原始状态,方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在执行依据被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双方之间的执行依据一直存在,在此之外,排除救济方式,排除诉讼,亦排除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从相反的方面支持了以上的结论,即“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句话说,只要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则不得诉讼。

综上,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从各方自愿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之日起,即表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不仲裁合意。某仲裁委员会在执行法院未裁定不予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前,对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没有仲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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