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车定金支付后,卖方未如约交车,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购车定金支付后,卖方未如约交车,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时间: 2022-08-11      330     分享: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21款途乐XE汽车两辆,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王某支付定金20000元,尾款930000元,王某不能晚于约定的交付时间支付车款等。

后王某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定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某未按约定时间向刘某交付车辆,庭审中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未能交车的原因是厂家涨价,因此价格需要涨到每辆车520000元,否则不能交车。

因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返还定金40000元及赔偿损失等

 

法院认为

原告已经依约支付定金,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生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被告已然明确表示不履行交付义务,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双方约定了在被告方违约时被告应承担定金责任且被告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存在全部过错故原告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后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

至于原告主张其他损失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由上述案例可见,“定金罚则”对于守约方维权能够起到保护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若想真正通过“定金罚则”实现双倍返还定金的维权效果,则须满足如下条件:

1.《汽车销售合同》应为有效且已生效合同;

2.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有“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类似表述条款;

3.卖方需存在不履行交付义务或履行交付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一篇: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相关注意事项

下一篇: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