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西铁大厦1101-1室。
法定代表人:杜成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雨,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玖菊,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向玲,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代理人:刘轶,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向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民初5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现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