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中心(原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中心党委书记及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岗,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瑞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裴罗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联望,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中心咸阳总站(原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咸阳总站),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负责人:王高扬,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蕾,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魏振成,该公司经理(已死亡)。
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中心(以下简称宝鸡峡灌溉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瑞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中心咸阳总站(以下简称咸阳总站),原审第三人陕西省宝鸡峡咸阳水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公司)公司人格否认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鸡峡灌溉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岗、孙雪梅,被上诉人瑞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裴罗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联望,原审被告咸阳总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蕾,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水电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程序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中心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0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