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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军孔瑛与权晓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22-06-22      759     分享: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瑛。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铭,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沙,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铭,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沙,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权晓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治斌,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娥,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孔瑛、孔军因与被申请人权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瑛、孔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仅以借条这一表现形式认定孔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权晓敏尚欠车玉芳85万元,缺乏证据证明。根据车玉芳与被申请人的交易习惯以及被申请人支付利息、归还本金的实际履行行为,结合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被申请人自2005年起依约定按月持续向车玉芳银行账户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据,可以清楚地证明车玉芳债权本金的变化,并且足以认定被申请人2017年5月2日向再审申请人出具借条时,车玉芳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90万元,借条所属债权为再审申请人继承车玉芳对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债权的事实。而且,最后一笔40万元借款再审申请人已提供了车玉芳的银行转款凭证,原审判决不应视而不见。二、原审判决未考虑车玉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采用了不适宜本案的法律规定,而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在本案庭审第二次询问时,没有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也未到庭,无形中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回避权。四、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作出前后矛盾的虚假陈述,起初主张自己谁的钱都不欠,后承认借了车玉芳40万元,最后主张85万元全部是向再审申请人所借,严重扰乱法庭审理,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判决结果。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权晓敏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的90万元借条是否属于车玉芳向被申请人的借款。本案中,孔瑛、孔军主张其母亲车玉芳共向权晓敏出借144万元,权晓敏已经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尚欠借款本金85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孔瑛、孔军提交了2017年5月2日权晓敏给孔瑛出具的90万元借条以及车玉芳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但该借条中载明的是“借孔瑛人民币玖拾万元整”,且银行流水中并未有车玉芳转账支付给权晓敏144万元的记录,故该欠条仅表明权晓敏尚欠孔瑛90万元,而非车玉芳给权晓敏出借90万元。对于2014年3月16日转向权晓敏账户的40万元(37.9万元+2.1万元),虽然是自车玉芳处转款,但该40万元借款包含在90万元借条之中,该借条是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孔瑛出具的,原审法院未认定40万元系车玉芳之债权正确。另经审查,法庭询问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孔瑛、孔军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再审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瑛、孔军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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