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军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利。系赵军伟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兵,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宝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博,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军伟因与被申请人刘宝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7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军伟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系1984年之前由原西安市汉城酿造厂修建,2002年再审申请人与西安市汉城工业公司签订企业资产转让协议取得该房屋,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为再审申请人自行修建错误;其次,对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以前建造的房子并没有规定必须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案涉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且双方订立的合同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次,原审判决在对相关财物进行评估时程序和数额认定错误,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评估的权利。最后,二审判决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程序问题。综上,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改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装饰装修物及改造部分的费用全部由刘宝贵自行承担,再审申请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3、由刘宝贵承担评估费及所有诉讼费。
刘宝贵提交意见称,2014年4月1日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租时,赵军伟拒绝接受,说是不允许合伙经营。再审申请人随意违反合同,停水停电,不允许安装小灯箱,后直接把电源剪断了。综上,赵军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案涉房屋确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原审认定无效,并无不妥。一审审理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及经营财物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程序合法,原审采信该鉴定结论,亦无不当。另外,经审查本案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赵军伟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军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