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茜,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康治斌,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蓉,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驰,男,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
被告:钱琳,女,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孟县。
原告李茜诉被告晋驰、钱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40万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晋驰于2017年6月2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表明被告晋驰借到原告李茜50万元,于两年内还清,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给被告晋驰转账50万元。后被告以各种名义,从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16日,陆续从原告处借款190万元。后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再推辞,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鉴于晋驰与钱琳是夫妻关系,故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晋驰辩称,其认可借款240万元,但其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可以每个月给原告偿还3万元,并愿意与原告协商此纠纷。
被告钱琳辩称,其对这个事之前一直不知道,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晋驰于2017年6月2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表明被告借到李茜50万元,于两年内还清,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给被告晋驰转账50万元。后原告以做生意等理由,分16次从原告处总计借款190万元。上述款项均用于在阳光在线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另查明,没有证据显示被告钱琳知道此事并参与此事,2010年1月14日,被告钱琳与被告晋驰协议离婚。
上述事实,有银行客户回单、离婚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贷合同双方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本金,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现该借款的还款日期已至,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在债务存续期间,被告晋驰与被告钱琳系夫妻关系,但没有证据显示该款项用于家庭支出,亦没有证据显示被告钱琳对此知情或者参与。故该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晋驰个人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茜借款本金240万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茜要求被告钱琳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晋驰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晋驰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