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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金鹰雁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 2022-05-18      723     分享: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金鹰雁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99号长安文化综合大厦B座1F-6F。
法定代表人范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瑞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陈怀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茈英,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雨,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金鹰雁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雁塔公司)与上诉人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金鹰雁塔公司、海舟公司均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金鹰雁塔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瑞霞、邵瑞和上诉人海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茈英、张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00030号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616元(西安金鹰雁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预交)退回西安金鹰雁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99621元(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预交)退回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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