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特点
引言:由于9月1日的社保新规,餐饮等流动性比较大的行业开始关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无强制为该类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那么究竟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非全日制用工的一些特点。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但是在劳社部发〔2003〕12号《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一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很明显,两个法律条文对用工形式不超过的小时数不一样,那么在这里我们应该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准,因为劳动合同法属于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意见则属于部门规章。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相较于全日制用工模式,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不同:
1、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比如用养老、医疗保险,国家鼓励该类人员按照灵活就业自行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但是在《意见》第三条第9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工伤赔偿。
2、非全日制员工只要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是可以在多个用人单位兼职的,并且,每个兼职单位均有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和员工均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4、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不一定要订立书面协议,因此用人单位也就不会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向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5、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照西安市现行规定,一类地区如雁塔区、新城区等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21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是否支持加班费
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是否应该支持加班费。对此全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但是各个地方对此有自己的司法裁判观点,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就认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中可不支付加班费,但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应按照更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上海、广州、深圳、吉林省司法裁判案例责认为非全日制下要求支付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目前,陕西省西安市对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支持加班费并无明确规定。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其生产经营需要,科学评估岗位性质及工作内容,进而合理设置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岗位,从而节约部分用工成本。用人单位在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时,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试用期及劳动报酬支付等事项的规定,否则容易混淆劳动关系性质,一旦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