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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遭拒付追索路径

  时间: 2024-07-19      445     分享: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遭拒付追索路径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既可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也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债务方履行付款义务。

一、基于票据法律关系追索

(一)追索对象

汇票到期拒付后,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二)追索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在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需要提供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

 

(三)追索权中的期限

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此外,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一旦超出该期限没有行使票据权利,票据人权利会消灭。

二、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

持票人除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进行追索外,还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要求相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及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规定,持票人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及票据权利,因此持票人有权按照基础的法律关系要求向对方继续支付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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