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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同意

  时间: 2022-11-29      275     分享: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上下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人民法院不能缺位,群众的司法需求不能漠视,公平正义更不能缺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在线诉讼成为统筹兼顾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在线诉讼的发展

为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改革的顺利进行,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为兼顾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的进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扩大了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此后,随着改革试点的深入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在线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在线诉讼适用案件的范围及其需考量的因素。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层面建立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的基本制度。

二、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同意

《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个基本原则。其中,“合法自愿”是在线诉讼的适用前,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诉讼模式,但不得不当干预和影响其他诉讼主体的选择权。合法自愿意味着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也明确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一)当事人同意的方式

当事人同意的方式是多样的,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只要符合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可以留痕追溯的,都可以作为当事人同意的

有效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同意绝不仅仅是通过主动的、以书面方式作出的在线诉讼同意行为,书面、口头、直接明示、默示同意等,都可以作为当事人同意在线诉讼的有效表达方式。

(二)当事人同意的效力范围      

《在线诉讼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在线诉讼规则》第十条明确,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内通过诉讼平台验证身份、关联案件,并在后续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被通知人未明确表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且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注册登录诉讼平台的,针对被通知人的相关诉讼活动在线下进行。据此,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同意的效力范围,原则上只对自身有效。

针对在线诉讼的当事人同意效力范围,实践中存在着采取半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甚至庭审也可能采取半在线的方式,即:同意在线诉讼的当事人采取在线庭审,不同意在线诉讼的当事人去法庭现场参与庭审。受案件性质、特点、证据类型、法院和当事人技术条件的影响,半在线庭审将对双方当事人的庭审效果存在差异,因此,对当事人同意的效力范围应谨慎处理。对在线诉讼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应当具体做细化和细分,代理律师在做表述同意时,可以先做阶段性的同意,比如先同意在线送达,或先同意在线送达程序性文书关于在线庭审,一方面应结合案件性质考虑是否适合在线审理,如案件是否属于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是否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另一方面应先看双方当事人能否就在线审理达成一致,再考虑是否同意在线审理。

(三)当事人同意后反悔及反悔的处理

《在线诉讼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因此:当事人同意在线诉讼后,可以提出反悔。

当事人的反悔应当在相应诉讼活动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过申请的方式作出,并经法院审查同意。同时,当事人的同意后反悔不能基于恶意诉讼、故意拖延诉讼、故意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目的,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批准。

(四)当事人同意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六条明确,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参照线下诉讼对应情形作出处理,以确保在线诉讼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例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在线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确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并可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或者擅自退出,视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撤诉或者缺席审理。

当然,除了“当事人同意”外,在线诉讼适用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性质、特点、证据类型、社会关注度、法院技术条件和当事人技术应用能力等诸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适用在线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适宜在哪些环节适用,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高效、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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