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41952974K。
法定代表人:赵庆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龙,男,199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XXXX50529553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得法,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5553。
上诉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龙、许得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4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因本案未进入实体审理,在已明确告知上诉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如撤回本案起诉,将不得再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对许龙、许得法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上诉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仍坚持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4775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4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