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男,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于文全,男,195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负责人:周燕飞。
被执行人:陕西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利,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执异3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复议案件审查期间,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复议申请书。经审查,该撤回复议申请是复议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